入室盗窃分文未得,仍被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4月18日,被告人刘某被市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提起公诉。
31岁的刘某是四川人。1999年,刘某还在四川老家时,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刘某来到杭州,但依然不思悔改,小偷小摸不断。2005年,刘某又因犯盗窃罪被余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今年2月6日凌晨,刘某伙同“李八”窜至万市镇一村民家,撬开铝合金窗户,先由刘某翻窗进入屋内,接着打开厨房门将“李八”放入屋内。随后,两人在屋内客厅等处翻找财物,因被屋子主人发觉而逃离了现场。当日,刘某即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理认为,刘某入室是为了盗窃,但因客观原因未窃得财物,盗窃罪名不能成立。但是刘某为实施盗窃,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