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386-2807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